《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08年9月3日下发。《意见》总结了十六大以来高校反腐倡廉实践经验,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七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精神,突出高等教育特色,把反腐倡廉的各项要求与高等教育的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密切结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反腐倡廉建设作出了总体部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高校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标志性文件。为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构建反腐倡廉责任体系
(一)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工作机制和主要内容
反腐倡廉建设是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内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核心,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为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
学校党委是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每年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经常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要求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每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指导和督促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
(四)学校纪委的反腐倡廉工作责任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积极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要主动争取学校党委、行政对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和支持,认真落实监察处长列席校(院)长办公会、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与党委其他工作部门负责人同等职级等制度 , 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办案专项经费、办案补贴等政策的落实。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构建反腐倡廉责任体系
(一)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工作机制和主要内容
反腐倡廉建设是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内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核心,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为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
学校党委是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每年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经常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要求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每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指导和督促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
(四)学校纪委的反腐倡廉工作责任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积极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要主动争取学校党委、行政对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和支持,认真落实监察处长列席校(院)长办公会、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与党委其他工作部门负责人同等职级等制度 , 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办案专项经费、办案补贴等政策的落实。
纪委办公室是学校纪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纪委的枢纽和中心部门,是服务机关和联系基层的“桥梁”、“纽带”,要在学校纪委的领导下, 按照上级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发挥服务、参谋、协调、督查等基本职能,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纪律保证。
(五)学校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
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 “一岗双责”是指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
学校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由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落实。纪委、组织部、人事处要研究制定对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情况与年终工作考评挂钩的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监督
(六)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中共黄冈师范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黄冈师范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黄冈师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则》。要研究制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重要问题经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制度,由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七)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学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校级领导干部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中层领导干部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纪委、监察处备案,兼职均不得领取报酬。
(八)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和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着力构建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黄冈师范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黄冈师范学院党政干部诫勉谈话暂行办法》、《黄冈师范学院处级及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党委组织部要研究制订《黄冈师范学院中层领导班子建设规划》、《黄冈师范学院干部管理办法》、《黄冈师范学院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和《中共黄冈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建立和完善干部
(五)学校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
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 “一岗双责”是指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
学校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由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落实。纪委、组织部、人事处要研究制定对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情况与年终工作考评挂钩的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监督
(六)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中共黄冈师范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黄冈师范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黄冈师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则》。要研究制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重要问题经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制度,由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七)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学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校级领导干部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中层领导干部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纪委、监察处备案,兼职均不得领取报酬。
(八)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和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着力构建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黄冈师范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黄冈师范学院党政干部诫勉谈话暂行办法》、《黄冈师范学院处级及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党委组织部要研究制订《黄冈师范学院中层领导班子建设规划》、《黄冈师范学院干部管理办法》、《黄冈师范学院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和《中共黄冈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建立和完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