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负责学校行政监察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具体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学校职能部门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决定、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二、按照校领导及上级机关要求,对监察对象开展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教育,宣传和挖掘为政清廉、遵纪守法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三、监督学校范围内的各种招生、考试、收费、基建维修工程和物资采购招投标等项工作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五、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和举报人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的申诉。
六、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七、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决议、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监察对象提出处理意见。
八、负责管理和使用监察的印鉴,做好文件、报表等的收发、登记、传阅、催办、归档、保管等工作。
九、完成学校领导、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监察任务和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