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党章、党内规定、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处理问题,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民主权利,把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信访工作主要是指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检举和申诉。学校纪委、监察处主要受理:
1、对学校所辖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定,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
2、对学校各行政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
3、学校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学校纪委、监察处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申诉;
4、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单位(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的来信来访;
5、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以及校党委、行政领导批办的信访件。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 处理群众来信的基本要求:
1、及时拆封。拆封时要保持信封、邮票、邮戳的完整,以备查考;信封、信文及附件一并装订,不准在信件上乱画、涂改;信中如夹带有钱、物、票等,应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如信内缺张少页,应在登记时注明。
2、认真登记。对所有来信来访要按规定格式及时登记,登记时注明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对上级或其他部门批转来的信件要在登记中注明。
3、妥善处置。信访件登记后,纪委办公室根据来信的内容、反映问题的性质签署拟办意见,涉及一般党员、干部或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含副高)以下人员和一般性质的问题信访件送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阅处,并将处理结果报纪委书记;涉及学校中层干部,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重大问题信访件,送纪委书记批示后,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负责处理。
第五条 接待来访的基本要求
1、热情接待。对来访者热情、诚恳,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不论是否合理,能否解决都要耐心倾听。
2、认真记录。对来电反映的问题和要求除做好记录外,尽量要求信访者提供书面材料。
对电子邮件反映的问题和要求除做好记录外,要将邮件下载,与记录装订在一起。
3、恰当处置。根据法律、政策和工作程序,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办理;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应对来访人员讲清原因或及时转交。
第六条 对以下信访问题,校纪委、监察处应直查快办:
1、线索具体、案情单一、易查易结的问题;
2、时间紧迫、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情况予以制止的问题;
3、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4、集体上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或对学校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问题。
第七条 纪检监察来信来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对学校中层干部、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检举以及各类人员的申述,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直接调查处理;
对一般党员、干部和副高以下(含副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检举由校纪委、监察处转学校基层党组织或行政单位调查处理,学校纪委、监察处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八条 信访件的交办和督办。交办是指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需交送学校下级党政组织或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件,交办时要明确报送处理结果的时限和要求,办理单位(部门)应明确负责领导和具体经办人,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完毕。
督办是指学校纪委、监察处按交办时限和要求,及时了解、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对交办信访件的办理。
第九条 信访件的转办和协办。转办是对不属于纪委、监察处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件,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转办的信访件一般应转给被告的上一级组织或领导人处理,不得转给被检举人或所在单位;转办件可以转送原件的复印件,也可只转摘抄件,对要求保密的检举人应不公开其姓名。
协办是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学校纪委、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的信访件。参与协办的单位(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认真负责地对涉及本单位(部门)的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问题信访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对转办的信访件,应在一周内转出。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和行政单位、职能部门对学校纪委、监察处交办、转办的信访件,要按照“件件结账”的要求认真处理。对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如未注明报送时限,一般应在二十天内报告结果;特殊情况也应在二个月内办结;逾期仍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向校纪委、监察处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信访件。
对署名的信访件,办结后收件单位均应将结果反馈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