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领域,增强反腐倡廉工作实效,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鄂办发[2010]24号)精神,现就开展我校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是对各岗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外部环境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和制度机制风险等,建立排查、分析、监控、处置风险的工作制度,努力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 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着眼于保证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是推进全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面查找风险点的基础上,依据一定原则界定风险等级,根据不同风险级别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检查考核办法,采取前期预警、中期防控、后期考核修正等措施,依托预警、防控、考核、修正四个环节的循环管理机制,形成对预防腐败工作“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第五条 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坚持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防范与预警处置相结合、专防专控与全员参与相结合、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具体实施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的统筹规划、分层指导、全程督察、绩效评估。校内各单位分层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
第七条 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起草有关文件、指导具体业务、进行协调监督考核工作、收集资料和信息等,为领导小组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办公室主任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三章 廉政风险点的排查
第八条 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坚持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部位和环节作为廉政风险信息收集的重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受理信访举报和投诉,开展专项检查、案件检查、责任审计以及网络舆情监控等工作;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活动,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切实开展腐败风险信息日常收集工作。
第九条 排查廉政风险点。各部门、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采取自查自找、群众评议、征求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分层次对可能滋生腐败的风险点进行排查,确定廉政风险点位置和划分风险等级,明确风险责任。相关基本风险点位置是:
(一)掌控行政权力,可能利用其为他人带来直接或间接、近期或分期的不当利益和好处(包括名誉地位),从中谋求私利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二)权力较大、较灵活,有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三)权力运行需要公开、需要民主决策、需要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四)没有直接拥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但可借助工作中的权力和机会谋取私利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五)在高校发案频繁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第十条 界定廉政风险等级。在全面查找、评估和分类整理风险点的基础上,依照党纪政纪条规、行政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腐败行为发生几率以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等,由高到低确定一、二、三级廉政风险,即:一级风险点(高风险级别)、二级风险点(比较高风险级别)和三级风险点(一般风险级别)。
第十一条 依据原则界定风险等级。划分风险级别的原则是:
(一)特别容易发生腐败的部门(单位)、岗位及工作环节且发生腐败现象后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确定为一级风险点;
(二)比较容易发生腐败的岗位和工作环节且发生腐败现象后有一般不良影响的,确定为二级风险点;
(三)其他可能发生腐败的岗位和工作环节,确定为三级风险点。
第四章 廉政风险的预警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廉政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及时化解廉政风险。校纪委、监察处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对当事人发出廉政风险预警函,提出整改要求:
(一)对各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发函询问、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二)对部门和单位,采取对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三)对新发现的廉政风险,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制定防范措施;
(四)必要时,校纪委、监察处可直接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预警处置。
第十三条 建立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腐败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告校纪委、监察处。
第十四条 建立廉政风险预警处置督查制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控,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导。对高风险单位、高风险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第十五条 建立预警处置情况通报制度。校纪委、监察处将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廉政风险的防控
第十六条 廉政风险防控就是在实施风险防控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查找的风险点及制定的相关防范管理工作方案,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和监控,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加强廉政风险教育。建立健全学习、教育制度,加强对在风险点岗位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其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有关制度和情景案例,帮助其认识所处岗位的行为规范和廉政风险,强化廉政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廉政风险防控能力,规范日常行为。
第十八条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针对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科学配置权力,加强流程控制,完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探索有效防范廉政风险的途径和方式。完善综合监督机制,加强对风险部位、风险岗位、风险事项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排查的廉政风险点、制定的防范措施,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审核后,进行登记和分层级建立岗位廉政风险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报校纪委、监察处备案。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和制定的防范措施,要在本单位通过文件、公告栏、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条 廉政风险预警防控考核是按照一定的考核标准,结合年终目标考核、干部述职述廉以及校党委、纪委的专项考核或调研检查等,对廉政风险预警与防控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其内容包括:
(一)领导重视。是否对预警防控工作重视,制度机制是否健全,责任分工是否明确,界定腐败风险是否准确,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目标具体。实行廉政风险预警防控,责任是否明确,风险点排查是否具体、全面、准确,防控措施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约束力。
(三)注重成效。工作作风是否明显好转,职业道德、服务理念是否明显增强,测评群众满意度是否有所提高,制度、机制防范措施是否贯彻落实,风险点及轻微违规现象和行为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有无重要来信来访,有无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四)材料详实。各项制度、机制、措施是否健全,文字材料是否齐全,记录是否详实,资料是否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廉政风险预警防控考核办法:
(一)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考核内容每年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是执行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自查结束要撰写总结报告并报学校廉政风险预警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学校党委派出检查考核组检查考核各部门、各单位工作情况。
第七章 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修正完善
第二十二条 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的修正完善就是在实施预警防控过程中和实施之后,根据实施的情况和考核结果,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工作措施、修正风险内容和防范措施、总结推广经验并实施奖优惩劣。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把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作为我校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任务,抓好自身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预警防控工作。要不断总结风险预警与防控的经验,不断修正和完善预警防控工作。对已界定的风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的风险和多次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大预警与防控力度。
第二十四条 对预警防控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其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措施并抓好落实,待其整改后学校将组织再次验收;对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直至采取组织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对实施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措施不力,致使本部门、本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将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的考核结果纳入干部廉政档案,并运用于干部的选拔、任用、岗位聘用、职务职称晋升等参考范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黄冈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