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B某,均为中共党员、学校教师。在参加2016年教师高级职称评审中,A某、B某使用2012年6月请人替考取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该行为被发现后,当地教育局取消二人的参评资格,并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纪律溯源 本案中A某、B某违反职业道德,在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应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规定给予处分。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代替考试罪”,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廉政短评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为人师者,传道为先。道即真理,传道即是传播人间正道和普世真理。为人师表,理应知晓人无信不立的道理,理应带头讲诚信,并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否则,就是说一套做一套,以其昏昏却欲使人昭昭。本案中的A某、B某,兼具共产党员和授人以道的教育工作者双重身份,本应践行党章规定的“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但他们却见利忘义、弄虚作假,公然在考试中请“枪手”替考,其行为比学生舞弊更恶劣,违反了一名党员的道德底线,践踏了国家考试的公平规则,破坏了社会主义诚信原则,败坏师德师风、有辱师道尊严,理应被严肃处理,以儆效尤。替考已入刑!广大教职员工应引以为戒,从内心深处厚植遵规守矩、立德守信意识,自觉谨守诚信底线、珍惜教职荣誉、捍卫职业尊严、提升师德境界,须知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还要知行合一。(黄冈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麻城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