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项重大原则。在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方面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要认真学习领会“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的精髓,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遵循,准确把握好“立”与“破”的关系,统筹安排、精准施策,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的今天,法治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是改革的基本前提,推进改革必须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先立后破、不立不破”成为所有涉及部门和人员始终坚持、全面贯彻的重要原则。不论是机构调整、人员融合、职能整合,还是重要的法规制度调整都是如此,对保证机构改革协调有序、迅速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从战略擘画到具体实践,同样遵循了“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2016年10月,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先行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为试点工作提供了坚实法治基础。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三省市圆满完成试点任务,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党的十九大作出将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的重大决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为保证全国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今年2月25日,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确立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可以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突出全局性、纲领性顶层设计,不急于破局,先行先试、稳步推进,让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同时各级监察委员会甫一成立便高效运作,挂牌即开局,开局即开工。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确保了改革有条不紊进行、各项工作平稳衔接。
当前,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持续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加以审视、进行谋划、狠抓落实。要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把握好“立”和“破”的承接顺序和辩证关系。“立”的工作要做在“破”前,没有“立”住之前,不要急于“破”。一方面,“立”得住,才能“破”得好;另一方面,只有彻底“破”,才能为更好“立”创造条件。必须把问题想在前面,把规矩立在前面,勇于正视和积极解决遇到的问题。新规矩没有出台前,老规矩要继续用,同时抓紧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时推进,尽快拿出办法与措施。在“立”上,要登高望远,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相关党规党纪和监察法适用的配套措施与制度建设,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确立改革标尺,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在“破”上,要坚持不懈以改革为先导、为动力,在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的同时,大力推动机构、职能和人员深度融合,实现“形”的重塑和“神”的重铸,打破不适应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惯性思维和习惯做法,敢担当、善作为,脚踏实地、稳扎稳打、步步深入,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赵林)